海事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2020-07-18   |   146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

公告(公示催告程序用)

(××××)×海法催字第××号

申请人×××

因……(写明失控或灭失的提货凭证的名称和主要内容以及申请理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提货凭证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提货凭证的行为无效。

特此公告。

××××年××月××日

(院印)

说明:本公告样式供海事法院在受理海事公示催告案件后,于三日内采取登报或用张贴方式发出公告后,催促利害关系人对该项失控或灭失的提货凭证或其他事项申报权利时使用。

【相关知识】

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

1、认定丧失票据或其他事项的事实而不是解决民事权益的争议;

2、公示催告程序具有阶段性,公示催告与除权判决是前后衔接的两个阶段,除权判决依催告申请人再次申请做出,法院不得自行作出。公示催告阶段适用独任制,但进入除权判决阶段则必须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3、实行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主体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即票据被盗、遗失、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2、申请的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且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对其他事项申请公示催告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3、公示催告程序必须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4、申请方式,须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申请公示催告的理由和票据丢失的事实。

5、公示催告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须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在公示催告期间要求撤回的法院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同时应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支付人拒不停止支付的,在判决除权后,支付人仍应承担支付义务,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该票据被转让的,转让行为无效。

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天。

通过上文我们可知,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同时应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支付人拒不停止支付的,在判决除权后,支付人仍应承担支付义务,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转让行为无效。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律聊网进行在线律师咨询,我们会针对您的问题及时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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