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的申请人范围

  2020-07-18   |   422人看过

宣告死亡的申请人范围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死亡的申请人范围是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如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二十三条 【宣告死亡的条件】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婚姻关系自行恢复吗

死而复生这种情况只存在神话中,在现实是不可能出现的,但在法律上“死而复生”是有可能,那就是被宣告死亡的人出现。这种“死而复生”让人悲喜交加,尤其是其配偶,但被宣告死亡的人再次出现不意味着夫关系自行恢复。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他的死亡宣告。然后根据法院的撤销宣告死亡的判决,被宣告死亡的人可以重新办理户口登记等手续。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其夫妻关系根据以下的不同情况有不同的结果:

1、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的配偶还没有另行结婚的,那么从法院判决撤销死亡宣告的那天起,双方的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2、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的配偶已经另行结婚的,再婚的婚姻有效,被宣告死亡人与原配偶的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3、即使再婚后又离婚的,或者是再婚的配偶已经死亡的,被宣告死亡人与原配偶的夫妻关系仍然不能自行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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