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监督工作

  2020-07-18   |   128人看过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而刑事审判监督是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中重要的一项职权。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审判监督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专门的法律监督,包括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监督的内容包括刑事审判程序是否合法以及判决、裁定是否正确。

具体来说,对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包括:

(1)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受理是否违反管辖规定;

(2)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是否违反法定的审理和送达期限;

(3)法庭组成人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法庭审理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5)是否侵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其它合法权利;

(6)法庭审理时对有关回避、强制途径、延期审理等程序问题所作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7)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是否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8)是否存在其它违反法律规定的审理程序的行为。

对判决、裁定是否正确的监督,包括:(1)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2)原判决、裁定定性是否正确;(3)原判决、裁定使用法律是否错误;(4)原判决、裁定量刑是否适当。

审判监督的现实困惑

“审判监督程序就是指对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效力的案件提起再行审理以及人民法院依法对这些案件进行再行审理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作为司法补救程序,是一种特别的审判程序。除少数由检察机关、上级法院或本院依职权提起再审外,审判监督案件多数是由当事人申请再审引起的,因此在事实上包含着两个程序:再审申请复查程序和再审程序。整个审判监督程序过程可以简单的表述为: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审查――决定再审(或予以驳回)――再审。可见从申请再审审查到再审,是一个前后衔接的完整过程。申请再审是前置程序,再审程序是后续程序,因此,申请再审程序实质上是审判监督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申请再审工作也是审判监督工作最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中国诉讼法上的粗放和简约,造成再审程序立法的真空,导致复查程序存在法律盲区,加上再审程序启动和运作上的问题,造成一方面申请再审难,审查工作效率低下;另一方面,又“终而不终”,无限再审的尴尬局面,以致法院裁判的权威性、法律的严肃性严重受损,并因此损害社会主义国家及法制形象。

人民法院需要依法判决。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们律聊网的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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