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担保人上诉状内容包含什么

  2020-07-18   |   61人看过

民间借贷担保人上诉状内容包含什么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王**,男,汉族,1978年4月5日出生,住汝州市**乡***村*组,身份证号:41048219780405****

上诉人:王*玲,女,汉族,1980年11月24日出生,系王**之妻,住汝州市**乡***村*组,身份证号:41048219801124****

被上诉人:张*杰(原审原告),男,汉族,1972年2月22日出生,住汝州市**办事处**街南拐*号。身份证号:41048219720222****

原审被告:李*步,男,汉族,1974年5月20日出生,住汝州市**小区**单元*楼*户,身份证号:41048219740520****

原审被告:焦*霞,女,汉族,1974年8月2日出生,住汝州市**小区**单元*楼*户,身份证号:41048219740802****

上诉人王**、王*玲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汝州市人民法院2014年4月11日作出的(2013)汝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汝州市人民法院(2013)汝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张*杰的全部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王**、王*玲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导致错判,因而我们不服,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原判,驳回张*杰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张*杰与李*步之间的借款协议存在,但款项是否交付是否归还存在重大争议,一审法院仅以借款协议认定借款四万元属实明显证据不足。

一审法院仅以借款协议为证据,认定被告李*步向原告张*杰借款四万元属实,明显证据不足。尽管原告出示了2012年11月12日的借款协议却没有提供借条或者收条及汇款凭条等能够证明出借人张*杰向李*步交付四万元借款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及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李*步为该笔借款提供豫车辆质押在原告张*杰处。”同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审庭审中,原告方认为借款协议中第四条“4.乙方自愿以房产小车车辆抵押给甲方。如逾期违约,乙方或丙方所抵押的财产,甲方有权占有或处理并优先受偿。”是无效的,甚至连车和证件也没有交付,一审法院又是如何认定该车质押在原告张*杰处?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明显错误。

只有借款真实存在,担保人才承担保证责任。借款是否交付尚不能认定,那么担保人自然不能承担保证责任。故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认定上诉人承担借款本息的连带清偿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请求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

年月日

民间借贷是一种民间上诉,所以我们在进行民间借贷上诉的时候我们要进行的是民间诉讼,民间诉讼的内容和要求以及范本都是我们需要了解的,以上就是律聊网小编为大家找到的相关知识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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