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管辖的种类和定义

  2020-07-18   |   282人看过

审判管辖的种类和定义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即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1.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或直辖市、自治区)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除由最高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和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及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4.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普通刑事案件。

地区管辖

地区管辖指的是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划分地区管辖所依据的是以犯罪地为主,以被告人居住地为辅的原则。

专门管辖

专门管辖是专门法院同普通法院之间及专门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一)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下同)犯罪的案件,包括现役军人违反军人职责罪及其他各种犯罪案件。

(二)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铁路运输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以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经济犯罪等案件。

可以看到法律规定的管辖主要就是指法院直接审判案件的时候权限的划分,并没有管辖权的案件法院并不能参加审理,所以在进行诉讼的时候需要对自己案件受理的法院是否对自己案件有管辖权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建议可以咨询律师帮忙,律聊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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