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民事诉讼中的地域管辖

  2020-07-18   |   136人看过

什么是民事诉讼中的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中的地域管辖是指根据案件的性质,当事人的地域情况等条件确定案件的管辖范围。在民事诉讼中,基本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以“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为主,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为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做了如下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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