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忘物管辖法院要怎么确定

  2020-07-18   |   118人看过

一、遗忘物管辖法院是怎么确定的

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此可见,遗忘物的管辖权应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二、如何确定诉讼管辖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三、遗失物与遗忘物的区别

遗忘物: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有遗失的将所持有的财物放在某处,因一时疏忽忘记拿走遗失物:财物所有或持有人因疏忽将财物失落在某处区别:前者经回忆可记起而后者不可主要依据:立法者本意(只能说明立法者的意愿,却未必正确)将非法占有遗忘物依侵占罪论处,非法占有遗失物交给民法调整(二者并不矛盾,具体交由民法或刑法调整应视具体数额而定,或取决于当事人选择。

相关知识:

遗失物是指他人丢失的动产。遗失物并不是无主物,也不是所有人抛弃的或因为他人的侵害而丢失的物,而是因所有人不慎所丢失的动产。不过,除所有人以外,因占有人不慎丢失的合法占有的物,也为遗失物。动产是否为遗失物,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须占有人丧失占有;

(2)占有丧失非出于占有人自身意思,占有人如果故意放弃占有,则为所有权的抛弃行为,将作无主物处理。占有辅助人或直接占有人未经主人同意,私自抛弃动产,应认定为非出己意丧失占有,仍构成遗失物;

(3)须现无人占有,如果物品已由他人占有,则不能构成遗失物,如盗窃物品不能构成遗失物;

(4)丢失的须为动产且非无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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