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购买纠纷的管辖

  2020-07-18   |   146人看过

一、船舶购买纠纷的管辖

船舶买卖产生纠纷的,一般是由船舶买卖合同履行地法院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院管辖的。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合同纠纷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船舶损坏赔偿原则

船舶碰撞损坏赔偿是指碰撞当事方只对因其故意或过失引起的不法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船舶碰撞中的过失情况可以分成三种:

各方无过失,单方有过失,互有过失。

海商法对三种过失情况引起的船舶碰撞分别规定了处理方法

(一)各方无过失碰撞

各方无过失的碰撞是不存在或无法证明人为因素引起的碰撞,

如不可抗力造成的碰撞、意外事故造成的碰撞或不明原因的碰撞。

各方无过失的碰撞发生后,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损失由受害者自行承担。

(二)单方过失碰撞

单方过失碰撞即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碰撞,

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自己的损失,并对对方损失负担赔偿责任。

(三)互有过失碰撞

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由各船根据过失程度的比例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过失程度相当或无法判定其比例,则由各方平均负赔偿责任。

但互有过失的碰撞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的,由过失方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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