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买卖的管辖

  2020-07-18   |   157人看过

一、船舶买卖的管辖

船舶买卖产生纠纷向法院起诉的,是属于合同纠纷,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合同纠纷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船舶买卖中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在船舶买卖中,卖方出售船舶之前有时会有租约存在。国际上的一般做法是,船东可以转让租约的利益给买方,但租约下船东的义务不能转移给买方,除非买方和租家都同意。换言之,除非出租人先和承租人商谈同意出售船舶,取得承租人的同意,或者有些期租合同中有明示条文允许船东在船舶租赁期间出售船舶。

对于船舶而言,我国《海商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船舶所有人转让已经租出的船舶的所有权,定期租船合同约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但是应当及时通知承租人。船舶所有权转让后,原租船合同由受让人和承租人继续履行。”这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直接应用。然而,《海商法》虽然要求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通知承租人,但并没有规定应当以何种方式通知以及未通知承租人的后果。

在不动产买卖中,之所以要求通知承租人,是因为承租人在这种情况下具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购买人购买租赁物的权利。而且,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因而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对于未通知承租人的船舶买卖是否有效,我国法律规定并不明确。由于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船舶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那么在未通知承租人的船舶买卖合同应该仍然有效,只是出租人对承租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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