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无故旷工警告处分

  2020-07-18   |   148人看过

党员干部无故旷-工警告处分

旷-工属于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行为即无故旷-工,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只有情节较重的才能给予党纪处分。

如外出半小时办理私事且必须本人出面的未向领导报告的,又或因私事外出半天但未造成不良影响的旷-工行为,都不构成违纪行为。

党员干部的旷-工,依《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属于失职、渎职行为,应当依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处分。因为党员旷-工在客观上就是不履行职责。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失职、渎职行为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旷-工的法律规定

党员干部也是属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也应遵守公司的规则制度及《劳动合同法》规定。若有旷-工行为严重情形,公司可予以辞退。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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