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利有哪些

  2020-07-18   |   128人看过

一、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利有哪些

(1)《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首先,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伤亡事故和职业病调查处理制度。其中,最主要的是要建立安全卫生责任制度,这是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的核心。

其次,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是指国家为消除能导致人身伤亡、职业危害或造成设备财产破坏而制定的具体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的统一规定。

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是指国家制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技术规范,是执行安全卫生监督的法定技术依据。包括: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方面的基础标准、方法标准,生产工艺、工具、设备安全卫生标准,安全卫生专用装置、用具标准,个人防护用品标准等。目前已经颁发的劳动安全卫生国家标准已有100多项,如《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

最后,加强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制度。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制度指对劳动者进行安全技术知识、安全技术法制观点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度。它是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工作。也是职业培训的重要内容。《劳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这一规定说明了加强劳动安全教育制度的重要性。

(2)《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提供安全可靠的防护用品,为劳动者进行定期检查,以防止劳动者遭受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3)《劳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发生伤亡事故、产生职业病是不可避免的。为了真实地掌握情况,有效地采取对策,预防或防止事故隐患和职业病的发生,在《劳动法》中特别提出了“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的处理制度”,用人单位必须认真履行。

二、什么劳动安全卫生

劳动安全卫生,又称劳动保护或者职业安全卫生,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应得到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基本保障的制度。

又称劳动保护,以保障职工在职业活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劳动安全卫生是劳动者实现宪法赋予的生命权、健康权的具体保障。劳动安全与卫生,既是相互联系又是彼此独立,共同组成劳动者劳动保护的屏障。劳动安全是指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场所无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的伤害事故发生。劳动卫生是指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场所无危及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慢性职业危害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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