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未到期,女职工未婚先孕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2020-07-18   |   88人看过

劳动合同未到期,女职工未婚先孕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劳动法》也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女职工保护条例》第五条也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关系。”

上述这些规定均没有区分女职工的怀孕是已婚还是未婚,也没有明确说明用人单位是在解除劳动关系前得知女职工怀孕还是在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得知的,因此,以员工未婚先孕为由解除其劳动关系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另外,未婚先孕同样可以享受产假。妇女生育产假是法定的,不管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员工提出要求休产假企业应当无条件的批准。国家规定产假90天,目的是为了能够保障产妇恢复身体健康,享受产假不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条件,只要有生产的事实,就应当享受90日的产假。但鉴于未婚先孕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根据《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产假期间不能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一样享受产假期间的相关待遇,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续费、住院费、药费以及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综上所述,不管女职工是否未婚先孕,只要女性劳动者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的,用人单位均不能解除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对此还要其他疑问的,欢迎来律聊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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