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导致售货员死亡怎么办,单位赔吗

  2020-07-18   |   55人看过

对于自然灾害这种不可抗力致使职工身体受到伤害是否算工伤,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也没有将这种自然灾害排除在外。因此,工作时间和工作区域内发生地震等非人力所能抗拒的意外灾害而伤亡,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另外,因工到地震等自然灾害等灾区出差期间发生地震而伤亡或者下落不明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也应当认定为工伤,可以找单位要求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一,用人单位负责赔偿的部分

1,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

2,护理费(护理人工资或护工工资)

3,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二,工伤保险基金负责赔偿的部分

1,交通费(实报实销)

2,伙食补助费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5,医疗费;辅助器具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离退休5年内的,如果劳动者不是因为劳动合同法38条为理由而提出解除的每年递减20%

注意:

以上适用:外地户籍的为上海地区2011年7月1日后认定工伤适用的;本地户籍的为2011年1月1日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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