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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全文

第一条 为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第三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招收女职工。第四条 各单位应积极改善劳动条件,为女职工创造安全、文明的劳动环境。第五条 ...
江苏省人民政府 1989-02-19发布 1989-02-19实施

江苏妇女劳动保护法全文

第一条 为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第三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招收女职工。第四条 各单位应积极改善劳动条件,为女职工创造安全、文明的劳动环境。第五条 ...
江苏省人民政府 1989-02-19发布 1989-02-19实施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妥善处理、安置职业病患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和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乡镇、街道、私人企业和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职业病系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本规定所列《职业病名单》(附后)中的职业病,为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围。...
1988-01-01发布 1988-01-01实施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第一条 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
国务院 1987-12-12发布 1987-12-12实施

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

(1987年9月25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保护监察,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企业,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北京市劳动局是主管全市劳动保护监察工作的机关,并对重点企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7-09-25发布 1988-01-01实施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
国务院 1987-04-01发布 1987-04-01实施

铁路劳动安全监察工作条例全文

第1条 为了使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法令得到正确贯彻实施,搞好铁路运输安全生产,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在加强安全管理与群众监督的同时,必须对全路劳动安全工作实行严格的监察制度。为此,特制定本条例。第2条 部属工厂,铁路分局、工程处及以上单位的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劳动保护、锅炉及压力容器,下同)和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设置和配备。第...
铁道部 1985-06-22发布 1985-06-22实施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私营工商企业劳资双方订立集体合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劳资关系,解决劳资争议,应由各行各业劳资双方所组织之团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原则,签订集体合同,明确规定劳资双方之权利义务及劳动条件,以发挥职工劳动热忱与资方对生产经营之积极性,实现“发展生产,劳资两利”之目的。第二条 各行各业之劳资集体合同,系以规定劳动关系为目的之一定时间的书面合同,其主要内容应包括下列各项:(一)雇佣与解雇手续;(二)...
1970-01-01发布 1970-01-01实施

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全文

目前我国没有名为《劳动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我国对劳动者的保护以劳动法为基准。下文为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一些建议,亦可作为参考。一、就业年龄我国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严禁使用童工,对违反规定招用了童工的单位或个人,由劳动部门责令其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所用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罚款。二、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1)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
1970-01-01发布 1970-01-01实施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经济政策与劳动政策,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一切私营工商企业。第三条 私营企业主(以下简称资方)与被佣用之工人职员店员学徒及杂务人员(以下简称劳方)之间的关系,凡属本办法未规定者,得由劳资双方协议,签定集体合同或劳动契约规定之。但集体合同或劳动契约不得与本办法之内容相抵触。附注:集体合同系为...
中华全国总工会 1970-01-01发布 1970-01-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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