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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现行生效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基本情况

  • 颁发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时效性: 现行生效
  • 颁发时间: 2012-03-31
  • 实施时间: 2013-01-01
  • 效力级别 民商法类法律

卫生部近日发出公告,公布新修订的《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该标准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次修订对原有《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1994)中营养强化剂的使用规定和历年卫生部批准的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情况进行汇总、梳理,根据确定的营养强化原则和风险评估结果对原有内容合理性等进行了分析,确保其与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的协调一致。

修订后的标准包括正文和四个附录。标准正文参考了我国的法律法规、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和其他国家的相关法规和标准,规定了营养强化的主要目的、使用营养强化剂的要求和可强化食品类别的选择原则。附录A列出了允许强化的食品类别和使用量,规范了其中营养成分表达单位不一致、化合物名称不科学等现象。附录B列出了允许使用的营养强化剂的化合物来源名单,对大多数营养素均提供了一个以上的化合物供生产者进行选择。附录C参考国际标准和其他国家的经验,列出了允许用于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强化剂及化合物来源,并与我国已经颁布的婴幼儿食品等产品标准进行了衔接。附录D根据我国相关国家标准,列出了食品类别(名称),有助于企业参考使用。

在修订过程中,充分借鉴了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的管理经验,科学分析我国居民的膳食结构、食品营养特性、人群消费特点,严格遵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程序。本标准的修订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充分听取了各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和专家的意见,做好与相关标准和法规的衔接,并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

为便于企业更好执行食品新的《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本标准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同时卫生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加强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指导食品企业的生产经营,保障公众健康。

食品营养强化是国际上提倡的改善居民营养状况的重要方法之一,即通过将一种或多种微量营养素添加到特定食物中,增加人群对这些营养素的摄入量,从而纠正或预防微量营养素缺乏等相关疾病。我国于1994年2月22日由卫生部批准颁布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 14880-1994),于1994年9月1日实施,同时每年以卫生部公告的形式扩大或增补新的营养素品种和使用范围。随着我国乳品标准(特别是婴幼儿食品标准)清理工作的完成和其他相关基础标准(包括GB 2760-2011等)的修订和公布,为更好地做好与相关标准的有效衔接、方便企业使用和消费者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卫生部在旧版《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 14880-1994)的基础上,借鉴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和相关国家食物强化的管理经验,结合我国居民的营养状况,修订并公布了新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2013.01.01,截至2020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19.10.06

声明:法否网站法律法规相关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信息,对本文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原件和公开信息源。如有建议,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核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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